政策汇编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针对疫情出台

共建共享

连接世界

目录

1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2

商务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3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4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8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11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年第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年2月1日

商务部印发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顺畅开展,切实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2月3日,商务部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将服务企业、帮扶企业摆在技术进出口工作优先位置,切实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一是积极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二是配合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技术进出口工作,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要快速响应并提供全方位服务。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顺畅开展,切实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企业的重要性: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同时要将服务企业、帮扶企业摆在技术进出口工作优先位置,切实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二、积极推进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年1月1日,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以下简称技术应用)已增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功能,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可选择在线上传合同登记申请书、合同文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电子文本的方式正式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同时也可选择提交纸质文件并按原流程办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应用新功能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一线办事人员切实做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和服务。尽量采取在线方式受理合同登记申请,对于因合同文本过厚造成在线上传不便等实际情况,可酌情采取上传合同文本关键信息页电子文本进行变通处理,待疫情结束后对完整合同进行补充审核。鼓励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合同登记证书寄送服务。

三、配合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技术进出口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技术进出口重点企业和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要快速响应并提供全方位服务,尽最大可能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四、有关联系方式:商务部服贸司联系-,。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小组联系-67878转3,。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年2月3日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年2月5日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2月6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可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

《通知》强调,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疫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灵活高效,以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便利企业为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证货物进出口工作稳妥有序。同时,要加强监测,对企业新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2号(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4号(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

三、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ziduolan.com/zljd/934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