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zjdy/171025/5789675.html点击此处“彭州发改”了解更多内容支持防疫和生活物资生产流通
(一)防疫物资生产
四川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成都市:全面落实省、市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我市重要医用物资战略储备制度,以支持企业扩产和完善医用物资产业链生态圈。对新增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予以50%补助。
彭州市:疫情期间组织生产防疫应急物资并纳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防疫应急物资保供范围的企业,对其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疫情期间在防疫应急物资保供工作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增产转产防疫应急物资,对新增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对在疫情期间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企业,且其产品纳入成都市、彭州市统筹调配70%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园区认定,在其相应新增技改设备投资获得成都市级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其获得成都市级补贴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配套补贴,未获得成都市级补贴的,按其相应新增技改设备投资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企业获得各级配套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将疫情期间企业增产转产医用防疫应急物资纳入我市重要医用物资储备,可通过预付货款等方式予以采购,支持我市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二)生活物资保供
四川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成都市:疫情期间,对市上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按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万元的补贴。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万元。
彭州市:疫情期间承担四川省、成都市生活物资跨区域调运任务的企业,对其调运物流费的50%给予一次性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重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我市确定的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免交易服务费,对经营户减半征收交易服务费,对市场运营方减收部分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全额补贴;对本地菜农免收入场交易服务费,对市场运营方实际免收部分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批发市场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一)支持防疫体系建设
成都市: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各区(市)县以企业为主体,以街道(镇)、社区(村)为单元,帮助建立多方式的科学防疫体系,支持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彭州市:引导企业履行法定防疫责任,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用品、设备、原辅料等物资困难,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对防疫体系建设达到条件、安全复工复产、具备示范作用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其防疫体系建设实际投入获得成都市级给予30%、不高于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其获得成都市级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企业生产
彭州市:对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年2月至疫情结束当月产值(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较年同期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当期地方经济贡献较年同期增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彭州市:实施返岗交通费用补贴,对2月底前成都市外的返彭企业员工进行车费补贴,自行返彭的企业员工给予全额补贴,包车接送员工返岗的企业,对其实际包车费用全额补贴;3月1日至3月20日前返彭返岗的进行减半补贴。
(三)支持项目建设
成都市: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将大运会场馆、东西城市轴线、天府大道北延线、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天府国际机场等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重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
彭州市:对在2月底前达到复工防疫标准且复工率达到80%以上的续建重大社会投资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业主10万元一次性防疫补贴,由项目业主全额补贴项目施工承包人;对在3月底前达到防疫标准全面开工,并形成相应实物工程量的新开工重大社会投资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业主10万元一次性防疫补贴。对疫情期间达到防疫标准的新开工及复工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项目业主确认,按其防疫体系建设实际投入全额补贴给项目施工承包人。
(四)加强新经济场景供给
成都市:加强应用场景供给,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帮助企业开拓增量市场,吸引社会风险投资基金,用活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前沿技术、创新产品、新兴业态在疫情阻击、生产恢复、生活保障、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创新转化和推广利用。重点围绕互联网医疗、智慧康养、远程办公、虚拟社交、网络游戏、在线教育等新业态,发布疫情防控产品(服务)新经济企业能力清单,培育新经济业态和消费新热点,打造经济新增长点。
彭州市:鼓励从事互联网医疗、智慧康养、远程办公、在线教育等与疫情相关的新经济企业上报企业能力供给清单,对企业建设的疫情阻击、生产恢复、生活保障、城市治理等市场化应用场景,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示范项目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一)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等负担
四川省: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成都市: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区(市)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补贴。
彭州市:对疫情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鼓励水、气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对疫情期间组织生产防疫应急物资并纳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防疫应急物资保供范围的企业,月用气量在1万方以下的小微企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物流业、蔬菜种植业等企业,其年2、3、4月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疫情期间组织生产防疫应急物资并纳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防疫应急物资保供范围的企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企业,其年2、3、4月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四川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成都市: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及相关制造行业资金负担,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由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物业,鼓励商协会倡议业主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企业租金。各区(市)县可对减免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彭州市: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房产中介、租赁中介及相关制造行业房租负担,对上述行业已承租彭州市属国有经营性物业、且疫情期间不能正常经营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免除其年2月、3月租金,减半其4月租金。由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物业,鼓励商协会倡议业主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企业租金。
(三)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四川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年4月30日。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成都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疫情期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0元/人标准发放补助。
彭州市:对新吸纳彭州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获得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疫情期间开复工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吸纳彭州籍员工就业总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企业新输送彭州籍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2个月后,按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单个机构累计获得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加强企业员工适岗培训
四川省: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成都市: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元/人、提升培训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彭州市:对在疫情期间恢复生产新增员工的我市企业,通过以师带徒、以工代训、远程学习等方式开展培训,实现新增员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每新增1人0元的“培训+就业”补贴。
加强企业金融支持(一)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四川省: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成都市: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专项安排10亿元低成本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相关贷款和防疫相关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银行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可采用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
彭州市:加大贴息和费用减免力度,对疫情期间获得银行新贷、展期、续贷的企业,按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30%予以贴息,单户企业享受贴息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各级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对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建立主办行制度,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个基点。
(二)做好融资担保服务
四川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
成都市:加快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各区(市)县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年3月底前实现实收资本总额翻番,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度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确保普惠小微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高于年,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用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或延期披露等方式纾解企业直接融资风险。完善并用好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
彭州市:对重点保供企业和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市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融资担保费,原则上降低担保费率不低于1%,本级财政按1%担保费率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补贴。
(三)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损失
四川省: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成都市: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
彭州市:鼓励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或展期支持,对因续贷或展期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其贷款损失获得成都市级30%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其获得成都市级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最高不超过万元。
(四)鼓励免除企业违约责任
成都市: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彭州市: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企业,经金融机构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报送记录,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适用时间及范围四川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成都市: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彭州市:本政策措施适用期限为年2月1日起至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为止,适用范围为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彭州市的产业活动者或市场经营主体(纳入彭州市生活必需品重点保供的除外)。国家、省、成都市在疫情期间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已享受国家、省、成都市级政策的,如上级资金来源为非本级财政资金的,可重复享受;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本级政策措施的,按最高标准享受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印发后,由各政策措施条款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和申报流程,并分别负责组织企业(项目)申报;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拨付专项资金,确保上级补助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企业,本级资金从组织申报、审核到资金拨付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政策条款内容摘自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有关文件,文件内容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10号)见“四川发展改革”